图说:民建联早前召开记者会,表示支持港府建议修订有关引渡逃犯条例。 (文匯报资料图)
香港特区政府就移交逃犯的修订条例草案今日(3月29日)刊宪,订明可以就移交逃犯进行“特別移交安排”,而该罪行须属可判处3年监禁或任何较重的惩罚,修例所涵盖的罪行,限於37项现时適用於一般性质移交安排的罪行。
港府在草案列明早前公布,建议剔出特別移交安排的罪行,包括破產、与公司有关、与证券及期货交易有关、保护知识產权或版权专利、与环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关、与控制任何种类货物的进出口或国际性资金移转有关、非法使用电脑,以及与课税及关税有关的商业及经济罪行。
草案列明,如属牵涉上述罪行的清洗黑钱、阻止逮捕或检控、串谋、协助或教唆犯罪行为的人士,亦会豁免被移交。